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亮:
原告耿珺珺诉被告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丁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耿珺珺返还人民币554517元,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至返款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以25451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至返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6元,由被告丁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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