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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玉萍诉被告陆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7/20 9:14:14 浏览次数:19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陆牛宝:

    原告周玉萍诉被告陆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陆牛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玉萍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陆牛宝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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