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代梅诉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55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金额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073.23元(以60000元为基数,逾期还款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4月27日,暂计算利息为9073.23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案所花费的案件咨询费4500元;4、判令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9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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