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维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政教育科技(湘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维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42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在百度浏览器中涉及以原告专有的“华政教育”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字、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线下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2、依法判令被告在《法制日报》、涉案网络上对其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4万元;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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