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张瑞:
原告王光忠诉被告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张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光忠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金坛区朱林镇瑞凯箱包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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