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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锁龙诉被告韦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6 17:14:08 浏览次数:5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韦国华:

    原告陈锁龙诉被告韦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韦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锁龙借款本金250600元、利息26000元,合计27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被告韦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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