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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山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张旭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8 16:43:26 浏览次数:1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张旭杨: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山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张旭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旭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山汽车维修中心汽车修理费人民币13480元及利息(以1348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张旭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由被告张旭杨负担(此款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山汽车维修中心已预交,被告张旭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山汽车维修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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