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俊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文海诉被告陈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07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合计82233元;2.判决支付以82233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175%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4.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保险费5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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