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吕静波诉被告王明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98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儿王心桐由原告抚养,生活费每月1500元,直至大学毕业,期间医疗费教育等大事双方协商共同承担。三:双方财产,负债,各自负责。四:判决诉讼费双方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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