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军、陆冬云: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军、陆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被告袁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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