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程笑:
本院受理原告范玲玲诉被告程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15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自2023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利息,截至2024年7月8日暂计利息28044.17元。以上暂合计:178044.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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