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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新华诉洪加银、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1 9:43:46 浏览次数:7533

  

 

                          (2016)苏0482民初3648号

洪加银:

  本院受理原告吴新华诉洪加银(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0139)、李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拾万元整,并承担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9月24日至实际归还之日);2、被告李保华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高妍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建平、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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