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振、丁晶:
本院受理原告孙美华诉被告王振、第三人丁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79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3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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