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傲平:
本院受理原告文晓彬诉被告姚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58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整。二、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