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惠萍: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京诉被告胡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55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44727.12元(按年利率3.4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暂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请求法院本案诉讼费用及产生的维权支出费用(法律咨询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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