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执异161号
江苏仁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荣和与江苏仁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安徽盛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3)苏0413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中止对被执行人江苏仁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北新支行320501626456000001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元的执行{执行依据为常金劳人仲案字[2023]第1249号仲裁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24)苏0413执1800号}。二、驳回案外人安徽盛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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