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834号
汤永念、马荣霞:
本院受理原告陈中全、王琼诉汤永念(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111)、马荣霞(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2308)、王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立即停止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春风三村4幢604室房屋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高妍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建平、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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