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荫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明诉被告朱荫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44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60000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1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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