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134号
杨国春、何光凤、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新诉杨国春(3204821969****0156)、何光凤(3204221970****530X)、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阚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杨国春、何光凤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200000元;2、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阚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高妍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建平、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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