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尚艺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双利来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尚艺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90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195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6195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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