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夏国庆:
原告万自刚诉被告欧建强、夏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夏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万自刚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二、驳回原告万自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夏国庆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夏国庆负担(此款原告万自刚已预交,被告夏国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万自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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