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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书营诉被告常州正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3 17:09:12 浏览次数:4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正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赵书营诉被告常州正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赵书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赵书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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