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宋旺春:
原告车大军诉被告宋旺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宋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车大军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380元,并赔偿以人民币138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宋旺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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