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东嘉珍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董可毅诉被告江苏东嘉珍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2024)苏0413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一、二、三行中的“1990 年 7 月 10 日生”、“320382199007106091”、“住江苏省邳州市赵墩镇滩西村2 组 185 号”分别补正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生”、“320325200210174514”、“住江苏省邳州市邢楼镇蒲汪村蒲汪庄23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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