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执异186号
赵宥诚:
本院在执行于涛与赵宥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邓树仁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3)苏0413执异18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中止(2024)苏0413执2014号执行案件中对常州市金坛区九洲里花园1区21幢47号不动产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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