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6303号
吴俊:
原告金坛区西城源谦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西城源谦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417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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