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春祥:
原告金坛区指前镇国妹渔需物资经营部诉被告曹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曹春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指前镇国妹渔需物资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4910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元,由被告曹春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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