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景俊俊:
原告钱洪坤诉被告景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景俊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钱洪坤返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保全费700元,合计2126元,由被告景俊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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