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颜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华诉被告颜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68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40000元(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暂计算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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