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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云侠诉被告许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28 16:44:47 浏览次数:1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许奇:

    原告朱云侠诉被告许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许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云侠支付货款25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二、驳回原告朱云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许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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