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扣明:
原告常州市金坛薛埠镇罗村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赵扣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常州市金坛薛埠镇罗村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赵扣明2014年2月24日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于2024年8月6日解除。二、被告赵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市金坛薛埠镇罗村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72.4亩承包地,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前2024年8月5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承包金和公共设施费,以及2024年8月6日至返还该承包地时止的占地使用费(按照合同中承包金和公共设施费约定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薛埠镇罗村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元(已减半),由被告赵扣明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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