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贺俊:
原告靳娣诉被告贺俊、靳燕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靳燕洁、贺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靳娣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靳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靳燕洁、贺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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