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悦:
本院受理原告刘畅诉被告姜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98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2024年4月20日起,以欠付金额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01月06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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