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倪春胜诉被告许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66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116566.11元(以2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LPR的1倍,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截止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16566.11元)以上本息共计:316566.11元。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维权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01月06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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