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严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成满诉被告严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55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承担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9日利息为19232.88元);2.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3.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登记的位于玉兰园6幢乙单元804室、玉兰园6幢34号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01月0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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