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坛民初字第2580号
唐红军、王怀娣:
本院受理原告董庚庆诉唐红军(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141X)、王怀娣(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6008)和沈田发、朱丹俊、石留春、靳辉、陈罗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坛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判决。董庚庆不服该案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董庚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起诉时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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