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吕萍、嵇晶诉被告潘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54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决被告潘明华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01月06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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