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6170号
吴月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吴月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月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2977.77元、保险费794.12元,合计3771.8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771.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月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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