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华俊:
原告刘忠诉被告陈华俊、汤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忠返还借款本金452916.67元并承担以452916.6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忠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汤网强对第一项中的300000元借款本金还款义务及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华俊追偿;四、驳回原告刘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47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6967元,由被告陈华俊负担,由被告汤网强共同负担其中5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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