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8853号
江苏澄沣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超诉被告江苏澄沣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85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不当得利5000元人民币。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01月06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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