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蓓:
本院受理原告程媛媛诉被告黄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37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18957.75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8957.7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01月0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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