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剑、张美芹:
本院受理原告陈辉诉被告吴剑、张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815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6500元以及支付从2023年12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700元。三、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01月07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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