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俊祥:
原告陈志康诉被告陆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5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志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