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恺、赵辉:
原告史世俊诉被告王恺、葛鑫、赵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史世俊垫付款人民币138800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标准以347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5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1041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7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葛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史世俊垫付款人民币106000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标准以26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5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79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7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三、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史世俊垫付款人民币49200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标准以123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5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369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7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被告王恺2696元、葛鑫2059元、赵辉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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