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殿龙:
原告方国妹诉被告丁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丁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国妹支付货款114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99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丁殿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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