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6324号
陆俊祥: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华一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陆俊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华一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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