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913号
周晨光、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邓建忠诉史春琴、周晨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7313)、李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69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春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邓建忠借款2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8400元,合计218400元。二、驳回原告邓建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8元,由原告邓建忠负担18元、被告史春琴负担45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史春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