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242号
沈吉:
本院受理原告曹永强诉沈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1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曹永强借款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6200元,合计106200元,并支付原告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元,由被告沈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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