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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炳俊诉被告薛桂荣、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5 10:05:36 浏览次数:572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17号

薛桂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炳俊诉被告薛桂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0119)、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薛桂荣、周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徐炳俊借款31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16.7元,合计310916.7元,并支付原告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徐炳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6150元,由被告薛桂荣、周鑫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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