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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炳俊诉薛桂荣与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5 10:09:36 浏览次数:540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17号

薛桂荣:

  本院受理徐炳俊诉薛桂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0119)与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判决,现周鑫以徐炳俊为被上诉人、你为原审第一被告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周鑫上诉要求: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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